7.1 包装
7.1.1 产品应有良好的内、外包装,并具备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1.2 外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志。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DL/T624—1997
b)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a) 包装箱外应标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1.3 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检验报告、附件、备品、装箱清单以及产品检验
合格证。
7.2 运输
7.2.1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
7.2.2 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上标志的规定以及国家运输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7.3 贮存
包装好的试验装置贮存在环境温度-25~70℃,湿度不大于75%的库房中,室内无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不受灰尘、雨、雪的侵蚀,长期不用的产品应保留原包装。
7.4 其他
7.4.1 制造厂应提供试验装置必须具有的对工作不可缺少的备品、备件和试验专用的零件、部件、技术说明书及使用手册。
7.4.2 从发货之日起,如果运输、贮存、使用过程合理,在两年内制造质量低于本技术条件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复、更换软件和零件、部件。
7.4.3 技术检验和监督部门在发现试验装置的质量不稳定现象时,有权随时抽取试验装置进行技术性能检验。